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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29 字体:[ ]

各区镇民政办、财政所(分局):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将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不叠加享受,且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

二、补贴对象

我市常住户籍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中73周岁以上老人;

2.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

3.解放前老党员;

4.劳模;

5.73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

6.83周岁以上重残人员;

7.73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重点优抚对象;

8.83周岁以上老人。

三、补贴标准

1—4类(A类)老人享受12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5—7类(B类)享受1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第8类(C类)老人享受2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补贴费用不累计,A、B类人员每月清零,C类人员每半年清零。

四、经费来源

市财政列入每年预算。

五、审批程序

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A、B类对象填写《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村(居)委会调查、公示,区镇审批后报民政部门备案。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劳模证、优抚对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区镇审批。

3.区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C类对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各区镇负责审核。

5.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名单

      3、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老人汇总表



                         海门市民政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