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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字体:[ ]

202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海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海门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海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组织。市长质量奖每年评一次,原则上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每类别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每年不超过1个。

三、主要内容及申报条件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对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单位,数量、评选的条件、评分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海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2.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近5年获得“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或省质量信用等级AA级以上;

(2)近3年获得全国行业质量奖或相当等次奖项;

(3)近3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奖;

(4)近5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4.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6.近3年组织“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7.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占比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

2.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3.近3年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建筑企业发生超过2起一般事故)、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4.近3年参加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5.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评审程序

(一)材料受理。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各镇区(街道)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受理申报,应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材料评审。由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抽选,组成评审小组,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现场评审。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现场审核报告。

(四)陈述答辩。申报组织就本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向质量发展委员会进行陈述答辩,由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组织对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五)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组织的《海门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占总得分的20%)和现场审定(占总得分的70%)、演讲陈述(占总得分的10%)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质量发展委员会。

(六)名单上报。质量发展委员会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建议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网上公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拟获奖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

(八)政府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九)表彰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向获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30万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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