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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 护航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题解读

来源: 海门区妇联 发布时间:2024-03-07 字体:[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近日,区妇联邀请海门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姜妮妮走进交通音乐电台【妇联有约——成长不烦恼】栏目,通过广播向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解读内容节选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跟原有的内容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呢?

新修订的亮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级更加科学,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2.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对重新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根据不同的罪错等级进行相应的帮教措施;3.坚持教育矫治的核心功用,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并把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4.该法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其他部门法充分衔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到的“不良行为”,具体是指哪些行为呢?

该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到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怎么理解这“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对其进行矫治呢?

严重不良行为应该说比不良行为的程度要严重,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家是孩子生活的港湾,学校是孩子进步的阶梯,整个社会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守卫,只有家校社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同向而行,才能发挥育人合力,创造良序共育的生态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共同撑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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